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1200元降低至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无起付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常州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有以下变化。
(1)起付标准降低。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1200元降低至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无起付标准。
(2)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限额提高。统筹基金支付费用限额提高5000元,即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提高至9000元、10000元、11000元。
(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基金支付比例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较原政策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15个百分点、20个百分点。
具体为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首诊医疗机构分别提高至80%、85%、9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二级医疗机构分别提高至70%、75%、80%,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提高至60%、65%、70%。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在本市指定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中指定专科门诊就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不受首诊、转诊制的限制。
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参保人员在市内门诊就医医保待遇不受首诊、转诊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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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5周岁不足75周岁的到龄次月每人每月增加5元,年满75周岁以上的到龄次月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1200元降低至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无起付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参保地是指参保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就医地是指参保人员到异地就医所在的地区。
常州市“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主要通过“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省保卡”)扣缴,其中同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居民通过养老保险签约账户扣缴。